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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能要求减免抚养费

时间:2024.09.30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018人
律师解析:
可以减免子女抚养费的情形如下: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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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强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蔡志强律师从事多年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至今经手的婚姻案件几百余起,涉及的领域包括婚姻关系谈判和调解、离婚孩子抚养权纠纷、离婚财产纠纷、家暴和婚外情及婚内财产调查取证、婚姻修复和挽救、涉外离婚纠纷、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具有非常丰富的诉讼和谈判的经营及技巧,擅长于处理各类婚姻家事案件、民商事经济纠纷以及家族财富管理与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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