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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哪些

时间:2024.09.0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41人
律师解析:
留置权善意取得是指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有: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3、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4、债权人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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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有: 1、债权...... 更多>>
冯永龙律师

广东葵成律师事务所

冯永龙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6年,多年法院工作经验,熟悉法院各种诉讼工作流程,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土地纠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及合同事务等案件,现任江门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江门市法律援助中心调解员及多家公司法律顾问,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真诚和认真态度对待每一件案子和客户,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精致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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