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双方通常不能互为
担保人。
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能代为偿债,且与
债务无利害关系。
2.婚姻
存续期内,
夫妻财产多为
共同共有,一方债务常用
共同财产偿还。
若夫妻互为
担保,一方无力偿债时,另一方担责还是用共同财产,无法实现担保作用,违背担保目的。
3.金融机构等
债权人大多不接受这种担保形式。
所以,夫妻不宜互为担保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打算向某金融机构申请一笔贷款,在寻找担保人时,小朱提出让小丽为其担保。金融机构审查时,认为夫妻双方互为担保人不符合要求,拒绝了该担保形式。小朱则认为夫妻之间相互信任,小丽为其担保并无不妥,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法律规定来看,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有代为
清偿债务能力,且与被担保债务无利害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财产通常共同共有,一方债务常用共同财产偿还,若夫妻互为担保人,一方无法履行债务时,另一方承担责任实际还是用共同财产偿债,无法起到担保应有的作用,不符合担保设立目的。
2、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一般也不会接受夫妻互为担保人的担保形式,所以金融机构拒绝小朱的担保申请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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