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
李晓凤律师,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法学系,在2019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A证。 2020年在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保持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衔接性。 尤以撰写各类诉讼法律文书见长;同时兼理各类民商事、刑事诉讼业务。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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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只有两个,一是受胁迫结婚的,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隐瞒离婚前有孩子的事实不是法律规定的撤销婚姻的事由,不能撤销婚姻。如果想离婚,可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途径。

尽管妻子不能直接因丈夫的家庭暴力撤销婚姻,但她有权依据法律提起诉讼,寻求结束这段关系。两种可批准撤销婚姻的情况包括: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的事实,或因受恐吓结婚而感到被迫。丈夫的虐待行为虽非直接撤销理由,但可作为离婚请求的重要依据。

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方在怀孕期间,法律保障其婚姻自由权利。若需撤销婚姻,应通过法律手段合法解除。 男方在女方孕期不得直接起诉离婚,只有女方有权决定是否离婚。女方需先变更监护权,再由新任监护人代表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若在婚前,一方故意隐瞒不能生育的情况,这构成违法行为,是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是,这类请求必须在胁迫行为结束后的一年内提出。若某人的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他们也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在恢复人身自由后的一年内,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因此,对于那些因受胁迫或人身自由受限而结婚的人来说,他们有权在一定时间内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