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涉达律师事务所
苏惠琴律师,现为福建涉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擅长经济、刑事辩护纠纷的诉讼。从业期间,潜心研究法学理论及现实判例,理论基础扎实,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案件。工作踏实严谨、注重细节,不轻易放弃任何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把维护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当作自己最大的职责,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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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条款没有得到履行,那么首先建议通过友好沟通的方式,敦促对方按照协议支付。如果沟通无果,那么可以诉诸法律,法院会依法判决支付义务。需要强调的是,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逃避责任是不可取的。

婚姻期间的婚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通常不具法律效力,因为未能充分考虑双方实际能力对子女权益的影响。抚养权本质上是孩子的权利,而非父母单方面的赋予。在处理抚养权等涉及身份问题时,合同自由原则不适用,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依法裁决,确保孩子的权益不受损害。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女方须在一定时间内迁移户籍。抚养费用设定至子女成年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决定抚养费数额需考虑孩子实际需求、父母收入(稳定家庭20%-30%,照顾多子女上限50%)、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类包括稳定工作(20%-30%)、无固定收入参照总收入或行业平均(酌情调整)和特殊困难(可适当提高)。

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不同父母的收入不同,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不同,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协议不可以约定一方以不付抚养费,但如果出现孩子向一方索要抚养费用时,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所谓抚养,就是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日常起居、饮食以及其他生活方面。如果夫妻一方不能亲自照顾子女,或者不能与子女生活在一起,那么其必须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