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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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款挪作私用的犯罪行为。此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通常情况下,要求其具有非法占有该财产的目的,或者在实施挪用行为后的三个月内未能归还涉案款项。相较而言,侵占罪则是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他们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

侵犯的客体不同、客观表现不同、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并计划偿还;而职务侵占罪则非法占有单位资金,无归还意图,甚至事后起意。挪用资金多为临时使用,侵占则意在长期占有。两者在占有和使用手段上存在显著差异。

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侵占罪是行为人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且无偿还意图,多涉及私人财产;而挪用公款罪则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通常有归还意图,主要侵犯公共财产使用权。两者在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上有显著不同。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和客体的不同,前者侵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或收益权,后者则针对单位财物所有权,目的分别是非法获取占用和永久持有。在我国,相关罪行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单位财产所有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财产、犯罪主体为单位员工以及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