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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侵占罪如何区分

刘** 新疆-巴音郭楞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12.17 10:37:14 492人阅读

诈骗罪与侵占罪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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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方式:诈骗罪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等非法占有且拒不归还。
2.故意产生时间:诈骗罪的故意在获取财物前就有;侵占罪的故意在合法持有财物后才产生。
3.财物交付原因:诈骗罪里被害人是被骗“自愿”交付财物;侵占罪中财物交付是基于委托保管等。
比如,编造项目骗钱属诈骗;受托保管财物后不还构成侵占。

2025-12-17 15: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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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诈骗罪与侵占罪可从行为方式、犯罪故意产生时间、财物交付原因三方面区分。

法律解析:
在行为方式上,诈骗罪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等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犯罪故意产生时间方面,诈骗罪的故意产生于获取财物之前,侵占罪则产生于合法持有财物之后。财物交付原因上,诈骗罪中被害人因受骗“自愿”交付财物,侵占罪中财物交付基于委托保管等非受骗原因。比如编造投资项目骗钱构成诈骗罪,受委托保管财物后拒不归还构成侵占罪。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涉及诈骗罪与侵占罪区分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7 14:5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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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和侵占罪可从行为方式、犯罪故意产生时间和财物交付原因三方面区分。行为方式上,诈骗罪是通过虚构事实等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财物等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
2.犯罪故意产生时间方面,诈骗罪的故意产生于获取财物之前,侵占罪的故意产生于合法持有财物之后。财物交付原因上,诈骗罪中被害人因受骗“自愿”交付财物,侵占罪财物交付基于委托保管等非受骗原因。
3.解决建议:司法人员应全面审查案件细节,准确判断行为特征和故意产生时间等,以正确区分罪名。民众需增强法律意识,警惕诈骗手段,委托保管财物时明确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2025-12-17 14:2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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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行为方式方面,诈骗罪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
(2)犯罪故意产生时间上,诈骗罪的故意在获取财物之前就已产生,而侵占罪的故意是在合法持有财物之后才形成。
(3)财物交付原因不同,诈骗罪中被害人是因受骗“自愿”交付财物,侵占罪里财物交付是基于委托保管等非受骗原因。

提醒:
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判断罪名较为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7 12:3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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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行为方式区分,若有人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让对方基于错误认识来处分财产,可能是诈骗罪;要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那可能是侵占罪。
(二)看犯罪故意产生时间,在获取财物之前就有犯罪故意的,可能是诈骗罪;在合法持有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的,可能是侵占罪。
(三)分析财物交付原因,被害人因受骗“自愿”交付财物的,可能构成诈骗罪;财物交付是基于委托保管等非受骗原因的,可能构成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5-12-17 10:51:12 回复

一、侵占罪该如何认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二、侵占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诈骗类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一类行为,含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侵占罪与诈骗类罪除在犯罪主体、告诉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外,在客观方面还有区别:(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2)危害行为不同。诈骗类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3)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类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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