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萍: 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中共党员。王博士现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王博士主持教育部、广东省等省部级课题共8项,发表CSSCI期刊论文近10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王萍律师团队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财富管理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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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要是一方为他人做担保,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担保所获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这是配偶个人的民事行为,不是双方共同的意愿。要是没有证据,那么配偶不需要对这个担保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配偶一方当担保人,并不让另一方直接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担保债务来自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双方有共同意愿,那么另一方可能需要负责。担保责任是担保人自愿承担的法律约定,用于保证债务履行,应该由担保人及其家庭独立承担。但是在债务形成过程中,如果配偶分享了收益或者共同参与了,就可能被视为共同债务。

在合法婚姻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共同承担需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通常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婚姻中一方所欠款项的偿还问题,需视情况而定。若债务是夫妻共同签字确认、事后认可或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欠,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承担清偿责任。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则可能不属于共同债务。

离婚不影响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抚养费支付取决于双方经济条件,大致原则如下:经济相当者各自抚养一名子女,费用自理;经济差距大时,弱势方有权要求对方补足子女生活费用。特殊情况如子女突发重大开支,监护人可请求另一方分担。即使协议互不支付,此规则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