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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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立诽谤罪与诬蔑罪的法律构成要件若某项行动符合以下要件,则将被判定为诽谤罪:该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乃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从客观方面来看,这种行为往往表现为行为者有意识地捏造某些虚假事实并进行传播,使这些虚假信息有可能对他人的人格及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且情节严重者方可成立此罪;至于犯罪的主体,通常要求其为一般自然人或法人团体;至于主观归责方面,必须证明行为者在心理上存在着故意的心态。

诽谤与污蔑罪的构成要件在如下几种情形之下,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则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首先是蓄意捏造和宣传虚构的事实,这些事件的真实性足以对他人的人格产生负面影响、毁坏其社会声誉,且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定为诽谤罪名成立;其次,恶意扭曲他人涉及犯罪活动的事实,并利用这种曲解向国家机关或者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其目的在于促使被歪曲之人遭遇刑事追责,如果上述行为导致当事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诬告陷害罪;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关于贪污贿赂罪行的国家立案标准如下所示:其一是贪污或接受贿赂的金额超过三万元,但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其次是贪污或接受贿赂的金额介于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若存在特定情况,也可进行立案处理;第三种情况则是挪用公款给私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且其数额必须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污蔑诽谤罪的法律构成要件是什么在现行的中国刑法中,并无“诽谤污蔑罪”这一独立罪名,仅存在于诽谤罪以及诬告陷害罪的范畴之内。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公然侮辱他人或恶意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且情节恶劣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不同刑罚,如若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来讲,贪污罪主体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或管理国有财产的专业人士。虽然单位可能会涉及单位行贿罪等其他犯罪,但贪污罪通常是由个体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