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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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职务侵占罪乃是一种以身份为要件的犯罪类型,其犯罪主体主要涵盖了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员工”。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并非所有在公司或企业内部任职的正式职员,亦或是未被列入公司或企业人事档案的从业者,均可以归类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范畴之内。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单位内部人员,包括非国有机构的各类员工,如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及普通员工。他们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在国有单位或由国派至非国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有同类行为,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比如董事、监事、总经理、主管以及普通员工等。这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就可能构成该罪。需要注意的是,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派遣到这些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有类似行为,那么构成的是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量刑标准根据侵占金额而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具体的量刑标准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不同,一般来说:3至20万元为数额较大,20至300万元为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员工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单位财产,金额达一定标准。要定罪,需考虑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动因、非法占有意图及金额等因素。检控机关会综合证据来判断犯罪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