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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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前全额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缔结之前,由单方面足额出资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将不再被视为共同财产。关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即究竟属于个人所有抑或是夫妻共有的范畴,需要依据您们双方所拥有的具体财产信息进行判断和确认。通常来说,在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应当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婚前全额购房婚后加名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男方婚前已全额支付完毕房屋购置款项,那么在婚后为房屋添加女方姓名便可视作夫妻间共享共有财产。究其原因,在于添加姓名这一过程实质上等同于将房屋的一部分所有权份额赠予女方,因此,该房屋便成为双方共有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

在缔结婚姻之前购置的房产,即便在婚姻期间仍然持续偿还贷款,其婚前购买的那部分也不能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房贷则依法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若面临离婚的困境,该房产的最终归属权理应首先通过您们双方进行友好而公正的商议来决定。

在夫妻关系缔结之前,男方独自承担购房所有费用并将女方列入房产所有人名单,倘若并未对此进行特殊约定,此房产则应被视为双方共有财产。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住房所有权登记添加姓名的行为,理应被视为其中一方主动赠予另一方房屋所有权的表示,已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得该套房产成为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动产。

婚前购房婚后还贷款,共同承担的贷款及增值部分通常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离婚时没房的一方可获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