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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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其应视为一方当事人之个人资产。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存在以夫妻共同收入进行还贷的情形,则共同偿还的款项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可依法予以分割处置。实践中,婚姻登记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购买合同,并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以及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在婚前由单方承担房贷的房屋,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而非共同债务,除非存在极端不合理的例外。区分个人专属资产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其初始归属,即使贷款期间资产状态变化,其专属属性不变。因此,该房产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婚前贷款购房非夫妻共有财产原则适用,除非特殊情况。婚前积累的个人储蓄视为个人所有,房产产权预先设定,不受婚姻关系影响,一般不列为夫妻共同资产。

1.未婚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视为夫妻共有财产。2.婚前单方出资购房,属个人资产,不因婚姻变为共享财富。婚后共同还贷不影响房产归属,但离婚时可能需要支付补偿。

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这部分需分割。不动产证上仅登记首付方名字时,双方应协商归属,协商不成则提交法院裁决。婚姻中,共同还贷房产问题应受重视,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