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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哪些行为属于侵害著作权

时间:2024.09.26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371人
律师解析: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也可以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得报酬。
展览必须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如果仅是供家庭或本单位内部少数人欣赏,则不能算作展览。
展览的作品可以是已发表的作品也可以是未发表的作品。
如果对未发表的作品进行展览,则涉及发表权的行使问题。
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原件所有权人同意,不得自行开展展会展览该作品或者委托展览活动举办方展览该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
作者的展览权包括当其占有原件时的原件展览权和复印件展览权;
获得著作权原件的所有人即获得原件展览权但不享有复印件展览权,当其展览复印件时即侵犯了作者的展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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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宇律师

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

罗小宇,2011年从国家政府部门辞职后,从事专职律师至今,已经执业12年。代理过数百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担任过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执业以来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获得了广大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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