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咨询该律师
在合伙企业中,“共有人”指的是一起投资、一起经营、一起承担盈利和风险的合作伙伴。他们共同拥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需要承担相应的权益和责任。同时,他们还需要遵守合伙协议或相关法规,共同管理企业事务,并对企业的业绩和债务负责。

有限合伙企业股份转让应着重关注哪些事项在执行股权转让事宜时,务必遵循相关法规和程序要求。例如,若有限责任公司拟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必须得到其余所有股东人数过半数的赞同方可实施,但需注意的是,该项要求并非绝对强制性,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设立相关规定加以规范。

就合伙企业这一范畴而言,可大致划分为两种类型——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又包含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这种独特的形态。首先,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其构成人数要求为至少2位普通合伙人(并未规定上限)。在此类企业结构下,所有的普通合伙人需共同承担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合伙企业财产使用的相关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经营的期间内,各合作伙伴所投入的资金以及以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所得的所有利润,皆应被视为公司的财产范围之内。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交由全体股东一起进行管理与调配。在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进行解散清算之前,任何股东都不能提出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的要求,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其他明确规定。

在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应如何应对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倘若仅仅剩余了普通合伙人,便需将其转化成普通合伙企业。在这类实体中,通常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前者需要承担无限的、连带的债务责任,而后者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作为限度,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我国各级法律和规章的明文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乃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联合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