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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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须承担连带责任在通常状况之下,当公司完成注销程序之后,其原来的股东无需再为该公司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制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如同一层坚实的面纱,将公司和股东双方之间的责任予以明确区分,即使在公司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公司股东的个人资产也不会受到公司债权人的强制性追索。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股东未充分出资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司无法偿债时,债权人有权向未充分出资的股东追责,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的出资承诺未到期,但公司已经陷入债务危机,那么股东的出资义务将被视为提前到期,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公司的债务能够得到清偿。 总之,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股东其个人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完全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企业贷款还不上,股东是否承担责任,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独资或个人控股公司中,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且无法证明非此情况时,需承担债务责任。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损失时,亦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内部情况复杂,法律难以充分描述和归责时,股东也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