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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抵押期间转移的所有权是怎样的

时间:2024.09.0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68人
律师解析: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和抵押都不能约定担保期间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但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押权时,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转移。
抵押和质押都设立了流质条款,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约定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标的物归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所有。
但实现抵押权或者质权时,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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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彪律师

江苏气之灵律师事务所

崔国彪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现为江苏气之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业多年,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工伤赔偿等民商事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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