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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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咱们国家的民法典,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那儿说了,假如咱们把自己的钱财之类的没收不收费,比如说不收取任何费用就把财产转赠出去了,这样的话会影响到别人的债务偿还,只要影响到了,别人就有权向法庭申请让我们停下来。但是这事儿得有点儿特殊前提,就是说这个对象必须已经去世了才能这么干。

面对债务人意图逃避债务责任之时,债权人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三十八条与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行使撤销权。具体实施步骤如下:首先,债权人需积极搜集各类证据,以证实债务人通过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放弃债权、债权担保等手段,或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交易价格进行财产转让或受让,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影响。若债务人的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此类情况,债权人同样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及第五百三十九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以无偿转让、放弃权利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影响到其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债务人的行为。然而,这些条款并没有明确地对债权人在债务人离世之后是否仍可行使撤销权诉讼进行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三十八条及第五百三十九条明文规定,当债务人为规避执行,利用无偿放弃、处分其财产权益等手段严重影响到其对外所负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均可据此要求该债务人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当债务人在离婚时通过无偿处置财产或恶意拖延债务等方式,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或离婚转移财产等行为,削弱了其偿还能力,债权人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这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