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债务人有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
债权人利益行为,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
2.若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权利。
3.债权人可按合同约定让债务人承担
违约责任,比如支付
违约金。
4.若债务人行为构成
犯罪,可向公安机关
报案追究
刑责。
5.债权人要及时
收集证据走合法途径保障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李为逃避
债务,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小胡,这一行为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同时,小李对其债务人小静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也使小朱的债权无法顺利实现。小朱与小李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小朱认为小李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因小李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小朱债权实现,小朱可行使
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小李转让房产给小胡的行为。
2、鉴于小李怠于行使其对小静的债权影响小朱到期债权实现,小朱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小李对小静的权利。
3、小朱可依据与小李的合同约定,要求小李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4、若小李的行为构成诈骗等犯罪,小朱可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
刑事责任。在此过程中,小朱应及时收集相关
证据,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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