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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许可证遗失怎么办,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9.1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376人
律师解析:
律师解答房屋预售许可证遗失应当补办新证,具体流程如下:
1、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遗失登记;
2、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公告;
3、公告满六个月后,携带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补办。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九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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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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