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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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基于自然的血缘和情感纽带,而非法律规定。法律层面并不支持通过合法手段主动解除或割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这种深层次的情感联结超越了法律约束,是由长期生活中的互动和情感积累形成的。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但是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承认子女可以主动与父母断绝关系,即使子女成年。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扶持和守护的责任。如果子女未履行这些义务,父母有权依法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用。这种法律安排旨在维护家庭伦理和亲情纽带,强调成年子女对父母的基本赡养义务。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与亲身父母断绝关系。子女需承担家长抚养、教导和保护的责任,而成年人也应对父母尽赡养、帮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些法律义务坚如磐石,不得因个人意愿而废除。

尽管法律上自然血亲关系不可消除,但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间因矛盾无法共同生活时,可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家庭关系的同时,也尊重个体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