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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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变前,一方独立购房视为其个人财产,除非另有规定。离婚时,婚前个人房产不参与分割,仅婚后共同财富积累如投资收益、房产自然增值等为共同财产。婚姻期间的租金收入属双方共有,需提供共同管理和经营证据。

此问题的答案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购房协议和大部分房款支付均在结婚前完成,则该房视为婚前财产。然而,若购房协议在婚后签署或贷款在婚后申请但未获批准,即便在婚后,该房产也应视为共同财产,因为购房是在夫妻关系确立后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对于婚前购置的房产,若双方共同参与购买并承担债务,通常视为共同财产。但实际情况需考虑出资比例、还款情况等因素。如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若无或协议不清,可能需要法律手段解决。建议寻求律师协助,明确产权归属,避免未来纠纷。

婚前男女共同出资购房,若一方以装修款支付,房产归属权通常归出资方所有,因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双方签署财产协议或有其他约定,可能会改变这一归属。婚后若房产所有权变更,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男方以贷款方式购置的房产,若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贷款由其个人承担,婚后仍视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若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虽法律上仍属个人财产,但需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财产权益和份额。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由司法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