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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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明文规定,诈骗罪乃是指行为人为谋求非法占有所实施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从而获取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若借款后不予偿还的行为满足了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即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通过编造虚假情况或掩盖真实情况的途径,骗取他人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则此类行为可被视为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需要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也就是说,其在主观意识层面上存在着永久性、恶意地占有他人财富的倾向;其次,需要有具体的集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法进行的,以此来引诱他人投入资金;再者,这一行为所涉及到的集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且涉及到众多受害人;最后,该行为还需对社会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在对工程合同诈骗罪进行界定时,通常需提供以下几大类的证据:首先,1.包括合同文书详细内容在内的合同及其履行状况,其中还应包含双方的交易历史纪录以及相关支付款项的凭证等,这对于证实合同的完整性并还原案件的实质履行细节具有重要作用;其次,2.关于欺诈行为的证据,例如虚假承诺、刻意隐瞒事实真相、伪造相关文件等,这些都能充分展示出犯罪嫌疑人蓄意实施欺骗行为的主观意图;再者,3.受害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证明材料,比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这些都是证明犯罪行为给受害方带来实际损害的关键证据;最后,4.犯罪嫌疑人的动机与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他们的言论记录、电子邮件往来、短信信息等,这些都能够揭示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行为模式;此外,5.证人证言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些证言来自于参与交易的各方或者是了解整个事件经过的知情人。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之认定,通常会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各行为人均应具备共同的欺诈故意,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明知自己所进行的是非法的合同行为,但仍然选择积极参与其中;其次,各行为人需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其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分担职责、协同行动等,以共同欺骗合同相对方;最后,各共犯的行为与最终导致的诈骗后果之间应当存在直接且必然的因果联系。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非法地占有了原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遗失物、埋藏物等,且在数额上达到了法定标准;行为人明知这一情况却拒不归还或交付出所占据之物。相比之下,诈骗罪则表现为使用虚假信息或故意掩盖真实情况,诱使他人在错误认知的基础上自愿交付财产。二者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于,侵占罪中的财产原本就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掌控之中,而诈骗罪则涉及到最初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