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诚(青岛)律师事务所
纪蓉蓉律师,1981年出生,执业15年,合伙人律师,任律所部门主任。2012年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公共法律中心人民调解员,青岛市市北区妇联公益律师,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委员。曾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曾获多面锦旗,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强制执行。 服务宗旨:法为天,民为基,诚为本,德为先。守望正义,忠于客户。
咨询该律师虽然没有领证但有孩子,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也要给另一方抚养费。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义务,这跟婚姻没关系,不能因为没领证就不管孩子。给抚养费主要是为了让孩子生活、教育、健康成长等方面有保障。
未领证的情况下不存在法定婚姻关系,因此也无法进行法定离婚程序。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非婚同居关系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孩子年龄、父母抚养能力等因素,进行公正裁决,一切以孩子健康成长为重。此外,对于双方共同购置的物品,若能证明共有,可按贡献大小分配。
在未领取结婚证书的情况下,男方完全有权利索回所支付的彩礼费用。由于尚未正式注册成为合法夫妇,因此并不涉及到离婚或分手的问题。针对这类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结束这段同居关系,无需前往地方法院或是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然而,如果男女双方确实未曾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规,女方必须退还彩礼。
若男女双方未能在法律层面进行结婚登记,则无法被视为合法夫妻关系,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所有财物均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对于房屋这类不动产物权,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中所记载的权利人为最终依据。例如,房产证书上仅载有男方姓名而无女方姓名,尽管购房协议可能出现女方的签名,但这并不影响该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的事实。然而,如果房产证书上同时列明了男女双方的姓名,那么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男女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1、若一方基于自愿之心将少量现金及物品赠予另一方,则这种行为具备赠送之性质。即便在恋爱关系结束之后,通常情况下,已送出的财物不应被收回。2、在婚恋关系筹备期间,一方为了筹办婚礼而花费了一定金额用于购买服饰,饰品等礼物,在恋爱关系终结之后,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适度地返还部分实物财产,抑或是按实际价值适当折算后予以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