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咨询该律师
在婚姻圆满且购房事宜发生于夫妻婚姻成立之前,由其父母负担首付款并完成房子购置,而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还款义务,那么这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可以明确的是,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如果男方婚前购房,且婚姻期间没有共同还贷证据,那么该房产属于男方私有。但是,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双方共同投资或者还贷,应该视为共同财产。其他法律规定也应该参照处理。

初始购房首付及贷款独力完成的房产,依据法律被视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反之,如婚后双方共同承担房贷,无论首付由谁支付,房产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委分歧时,可通过协商或法院裁决财产归属。

婚前男方支付首付购房,通常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女方希望扩大共有范围,需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注明为共有人。对未偿清贷款的房子,加名可能受限。双方也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为共同财产。

结婚初期,若一方父母支付购房款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后续贷款由夫妻共同承担,离婚时法院通常将房产判给款项注册方。但考虑到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和房产增值,得到房产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适当赔偿。若婚后双方父母共同支付首付款,房产登记在双方或父母名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家长明确表示仅赠予一方,离婚时也可为出资父母中的子女争取更多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