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刘雅琪律师,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名专注于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的律师,年均结案一百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始终秉承认真、严谨、高效和专业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所在律所的团队即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常法中心荣获2019年度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所有疑难案件均有不少于五人的团队配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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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婚前购买的房产,根据普遍的法律规定,所获得的售房款并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仍然归属原持有房产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然而,若婚前购置的房产在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过备案,并载明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那么该房产在销售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便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期间共创财产通常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婚前共同创业积累的财富,视作个人共有;婚后通过双方努力获得的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权,不论其积累时间。

1.婚前以一方名义购置的拆迁安置房,即使贷款共同承担,仍认定为个人财产,需现金补偿另一方。 2.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后所得安置房归原所有人。 3.夫妻共有房产拆迁,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都当然的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若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事先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就不属于共同财产。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婆拆迁补偿款不属于夫妇共有财产,不纳入婚姻财产分配讨论。婚后拆迁房产归属取决于原产权,若共有的话新房即为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婚姻期间,薪资、奖金等劳动收入、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合法继承或赠与财产(排除特定情形)均属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资产、身体伤害赔偿、指定给一方的财产及个人日常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