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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4.09.0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852人
律师解析:
民政局离婚需要的材料有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民政局离婚有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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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玉律师

福建锦岑律师事务所

吴丽玉律师执业于福建锦岑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卓越的执业能力,在律师行业深耕多年后,成功晋升为律所合伙人,成为团队核心力量之一。? 执业生涯中,吴丽玉律师始终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累计办理各类法律案件数百件,覆盖多个重要法律领域。 其中,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他善于精准梳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关键环节,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赔偿; 在婚姻家事纠纷领域,能够兼顾法律公正与人文关怀,妥善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复杂问题,帮助当事人减少矛盾冲突;针对债权债务案件,他凭借丰富的追讨经验与策略,有效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降低财产损失风险;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细致研究案件细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辩护,保障其诉讼权利;面对合同纠纷,则擅长从合同条款解读、违约责任认定等方面入手,为企业及个人化解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多年的办案经历让吴丽玉律师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与广泛的人脉资源,无论是庭上辩论还是庭外协商,都能展现出出色的专业素养与沟通能力。他始终将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以高效的服务、精准的判断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与信赖,是众多企业与个人在法律事务中的可靠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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