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
土地所有权上的
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
质权是将动产移交
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
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
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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