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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情形,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时间:2024.09.19 标签: 刑事辩护 司法鉴定 阅读:1236人
律师解析: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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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杰律师

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左杰,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左杰律师有14年的司法工作经历,2018年辞职后专职刑辩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的刑事案件多取得良好结果,如崔某某诈骗案,当事人羁押700余天后获得存疑不起诉。张某涉恶案件、刘某涉恶案件均成功“摘帽”,其中刘某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九起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最终法院仅认定三起犯罪事实。左杰律师团队现有成员四名,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见长,团队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职业理念,坚持专业精细化辩护的工作风格,主攻刑事案件,近两年团队成员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缓刑的裁判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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