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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9.06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诉讼 阅读:1159人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管辖主要分为以下3种:
第一种是地域管辖。即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都必须由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一般情况下,是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若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则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则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种是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就是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给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如果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种是移送管辖。对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事故责任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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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核心骨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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