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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销权的主体是什么

时间:2024.12.17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485人
律师解析:
任意撤销权的主体是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指的是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也就是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
该权利行使的时间必须是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之时。且行使的范围为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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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撤销的,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同时,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 更多>>
  • 赠与合同撤销的,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同时,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 更多>>
刘彦玲律师

河北修至律师事务所

唐山律师刘彦玲(13731534149),主办律师,北京科技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工作10年。“丰润生活网”首席律师,“唐众人科技公司”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刑事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无论是诉讼证据的搜集使用、还是庭审应对及辩论技巧,均体现出较强的业务能力。能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量身制定策略、方案,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认可。曾任北京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公司法、合同法、经济法等法律领域,能熟练处理企业各种法律问题,形成了独特的工作思路和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通过参与企业单位日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采用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与事后补救为辅的方式,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有效避免企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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