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无效是由于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情形,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可撤销是因为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当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时,法院应围绕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进行审理。若法院直接将主张合同无效的诉求判为撤销,就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3)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合同符合可撤销情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提醒:
当事人在诉讼时要明确自己的诉求,若法院释明有可撤销情形,应谨慎考虑是否变更诉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时,法院需围绕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进行审理,比如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不能直接判合同撤销。
(二)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合同符合可撤销情形,像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要向当事人说明,让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超出范围进行裁判,若发现可撤销情形需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诉求。
1.法院通常不能把主张合同无效的诉求直接判为撤销,因为合同无效和可撤销是不同概念。合同无效是因违法等法定情形,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可撤销是因重大误解等,撤销前合同有效。
2.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法院要围绕无效情形审理,直接判撤销会超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3.若法院发现合同符合可撤销情形,应向当事人说明,由其决定是否变更诉求。
结论:
法院一般不能直接将主张合同无效的诉求判为撤销,审理中发现符合可撤销情形应向当事人释明。
法律解析: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是不同概念。合同无效是由于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情形,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合同则是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当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时,法院应围绕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进行审理。若直接将诉求判为撤销,就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但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合同符合可撤销情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如果您在合同相关法律事务中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院通常不应直接把主张合同无效的诉求判为撤销,合同无效和可撤销是不同概念,有各自适用情形。合同无效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情形,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可撤销是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撤销前合同有效。
法院直接将主张合同无效诉求判为撤销,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但如果法院审理中发现合同符合可撤销情形,应向当事人释明。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法院审理主张合同无效案件时,严格围绕无效法定情形进行,避免超出当事人诉求范围判决。
2.若发现合同符合可撤销情形,及时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3.当事人应清楚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提出诉求。
专业解答面临保险公司拒赔时,投保者可考虑诉讼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利息。是否能成功获赔需经法官判断。通常,若保险公司应担责或投保方无重大失误,因拒赔、部分赔付或延迟赔付引发的诉讼中,投保者可请律师协助提出利息索赔。若拒赔合理,如不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可能不支付利息补偿,甚至不退还保费。
专业解答若保险公司拒赔,被保险人可诉求法院判其支付利息。能否获此权益,由法官裁决。通常,保险公司应赔或投保人无明显过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求偿利息。若拒赔合理且风险不符条款,保险公司无需付息,可能不退保费。
专业解答保险公司拒赔,可以在提起法院诉讼时要求保险公司自付利息,具体能否实现,以法官判决为准,通常只有在保险公司本应承担赔付责任,或投保方没有重大投保过失,保险公司拒赔、赔一部分或拖着不赔的情况下,可以找律师起诉并提出利息要求。 另外,若是保险公司拒赔属于合理的决定,被保险人出险不合符条款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不会给付利息,甚至已交保费也不予退还。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隐名股东是否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隐名股东”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能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是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也就是说,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也就是显名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享有分红权,而隐名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都没有记载,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也就不能行使股东权利,不能直接主张分红权。
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显名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因为隐名股东并没有记载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名字是显名股东,所以显名股东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所以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显名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
律师解析 如果当事人只是公司股份的部分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不是法律上的正式股东,与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得就其通过正式股东的投资部分要求公司支付红利,即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但是,隐名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就其对公司股东的债权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在胜诉后要求公司在自己权利范围内支付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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