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
张殿军,法律硕士,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会计资格、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理财规划师等资格证书,曾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习,沟通与执行能力兼具。谙熟民法、公司法,在担保物权领域有着深入的理论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企业重大交易合规、权利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法律纠纷解决等实务方面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以及综合协调能力。在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民商经济纠纷、企业法律事务及合规管理等法律领域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法律理论功底扎实深厚,知识结构完善。 部分业绩 ·某某信托有限公司(央企子公司)与乐陵某某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执行案; ·某某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国企)商标维权项目; ·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国企)与张某某、安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企)与北京某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案; ·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企、上市公司)与桑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国企)与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青岛某某有限公司(国企)与青岛某某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山东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 ·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与柳州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诸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广州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与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胡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陈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杨某某、叶某某等与邓某某、邵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赖某某与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孙某某与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谭某某与黄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宋某某与陈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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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搞了个《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第十三条第(四)点说了,如果那个借钱给别人的人,早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那个人拿这个钱去干坏事,比如说违法犯罪,然后还是把钱借给他了,那法院可是要宣布这种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咱老百姓自己借钱签的那个合约,一般来说都是没问题的,不会违反什么法律法规或打破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所以说,依照咱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咱们自己的民间借贷其实都算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过噢,如果出现啥特殊情况的话,比如这个借款合同里的利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或者是有人故意跟你串通起来,损害到别人的利益,那这种民间借款合同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金融租赁业的债务契约有可能由于下列缘由而被判定为失效:1.债务契约内含违法性质活动。倘若租赁资金赋予了不法性的用途,例如用于赌博、贩卖毒品等,则此种合同将失去其法律有效性;2.租金率违反法定标准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民间经济学案件应用法律的一系列规定》中的介绍,若年复利高于国定的最高限制(当前普遍为LPR的四倍),那么超出部分的租金约定将被判定为无效;3.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

租赁协议期满后未设定期限的装修权益之归属问题在租约到期之后,所有财产都应返还给原承租者,包括其个人物品,如若无法带走,也可经过与出租方充分协商,采取相应的转让方式,将其以合理价格出售给出租方。然而,对于房内的装修及后期增添之物,例如地面材料、天花板甚至于抽油烟机、空调等设备,在进行拆卸过程中可能会对房屋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坏,因此这些物品是不允许被带走的。

在法律层面,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并不一定直接被视为无效,而是被归类为“可撤销”的合同类型。“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向另一方传递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以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