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赛男律师,家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十余年,为1000+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对于各类离婚、继承案件均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涉外婚姻家事案件。能够抓住各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运用“诉讼+谈判”双管齐下的策略,推动问题的快速解决。马赛男律师是《法律与生活》杂志封面人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家族企业财富治理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编发布《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特聘讲师,积极投身北京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普法节目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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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个人财产如因自然原因产生价值提升(即我们通常理解的“增值”),除非是基于孳息或者自然增值的因素之外,其余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然而,对于房产这类特殊的财产而言,如果其在婚后产生了增值,那么这种增值应该被视为自然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但若双方在婚前已经达成协议,则另当别论。

分情况判断可不可以分割。如果是婚前全款购房,无论房屋怎样升值,离婚时对方都无权分割。如果是按揭贷款购房,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协议分割,否则就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怎么分割。

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个人财产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这些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时,应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增值部分应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探讨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的核算方式,夫妻中一方可能采取措施保护和增值个人财产。这些行为导致财产价值增长,增值部分应按贡献比例补偿给行为人。然而,增值与婚姻时长无直接联系,即使配偶未采取措施,财产也可能随时间上涨。因此,增值净额应归原始所有者。

结婚前全额付款购买的房产,婚后如有升值,并不视作夫妻共有财产。在法律上,婚后因市场波动导致的自然升值部分被定义为“自然增值”,这部分增值应视为房产原始所有者的个人财产。因此,即使房产在婚后有所增值,其增值部分仍归原所有者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