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夏安连律师自2015年起进入律师行业工作,2016年通过司法考试后,至今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自工作以来承办过众多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宗旨,积极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工作期间服务于多家顾问单位,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有较好把控,能全方位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根据、出具法律意见,有效减少公司诉讼风险。专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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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强奸罪犯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关于此类事件,需具体分析情境。假设在打死强奸罪犯的过程中,他正在实施强奸犯罪行为,那么便可判断此举并非犯罪行为,而是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亦不会被判处刑罚。但是,对于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实施防卫措施的行为,若导致不法侵害者死亡或重伤,则并不属于防卫过当,无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不当然属于过失犯罪,就是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导致侵害人或第三方遭受重大损害。防卫人在主观上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因为疏忽大意或自信导致损害的属于过失;明知会超过限度却仍然放任危害发生,就是间接故意犯罪。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抢劫罪不属于自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过当需担责但可减轻或免除。但针对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防卫致侵害人伤亡不为过当,不担责。某人遭抢劫时防卫致抢匪受伤,不构成自卫过当,是正当防卫,不担责。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正当行为,它们虽表面上看似符合部分犯罪的客观条件,但实际上并未造成现实的社会危害或触法。这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依法执行公务,它们的本质在于保护个人或公共利益,而非犯罪,因此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