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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去理解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时间:2025.05.0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25人
律师解析:
以一个案例来说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户以举报、围堵、语言威胁等手段索取高额补偿款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迁户以要堵井、堵路、搞垮煤矿等语言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各种赔偿款、补偿款,虽然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但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各被告人因补偿标准过低,基于与煤矿之间的土地征用关系而主张权利,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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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安连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夏安连律师自2015年起进入律师行业工作,2016年通过司法考试后,至今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自工作以来承办过众多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宗旨,积极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工作期间服务于多家顾问单位,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有较好把控,能全方位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根据、出具法律意见,有效减少公司诉讼风险。专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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