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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理解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冯* 内蒙古-赤峰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01.25 12:45:15 404人阅读

如何去理解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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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个案例来说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户以举报、围堵、语言威胁等手段索取高额补偿款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拆迁户以要堵井、堵路、搞垮煤矿等语言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各种赔偿款、补偿款,虽然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但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各被告人因补偿标准过低,基于与煤矿之间的土地征用关系而主张权利,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1-25 12:4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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