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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2025.05.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51人
律师解析:
1、犯罪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观方面的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
4、犯罪后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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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律师

江苏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

陈鹏律师,现任江苏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及刑事犯罪案件。从事执业律师以来主办了一系列复杂疑难案件,并承办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建设工程、股权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注重民商法、刑法学研究,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能够透析问题核心,为当事人提出最优的解决方案与诉讼策略。 陈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平时工作繁忙,若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直接拔打电话18551837580,希望能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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