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郭庆梓律师,律所主任 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尊而光律师事务所CEO,尊而光刑事专业委员主任。执业以来承办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在诈骗罪,毒品犯罪,卖淫类犯罪、开设赌场、非法经营、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执业以来终将“治狱者得其情,则无冤死之囚”作为刑案办理信念,始终坚信个案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致力于减少和预防冤案错案的发生,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公平落在每个当事人身上,进而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成功案例 毒品犯罪:郭庆梓律师代理W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诈骗罪:Y某涉嫌冒充医生保健品诈骗罪一案,郭庆梓律所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判得缓刑; 开设赌场:H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投案48小时后,成功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故意伤害: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郭庆梓律所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强制猥亵:代理江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获检察院不批捕; 卖淫案:代理Y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最终变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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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半年左右刑期通常视为较轻罪行。有期徒刑一年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即罪犯一年内暂不入狱,若在六个月内未再违法或违规,考验期满后,原判决即视为已服满,无需继续监禁。缓刑是为符合条件罪犯设置的暂停执行刑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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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前科的标准包括:曾被判刑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未服完刑罚但已获自由的罪犯,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犯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再犯罪,不视为前科。前科仅针对已判决并执行的罪犯,对其再次犯罪行为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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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非针对诉讼相对方;原被告恶意串通,编造虚假事实与证据,利用法院审理权和执行权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体利益;以捏造事实为前提,干扰司法程序,侵犯他人权益;主观上故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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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庭审现场提出申请,包括提交证据。民事诉讼是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共同参与,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按照司法程序审理民事争端并作出裁决的过程。受害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