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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规定有什么?

时间:2025.05.11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153人
律师解析:
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包括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等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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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汉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汉懿扬律师事务所

孙启忠,四川汉懿扬律所主任,执业20余年,办案数千件,与浙江舟山海山所胡忠海(曾任验船师、国企高管、县处级公务员、仲裁委仲裁员、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持有法律、工程、会计、经济职业资格证书,知识面广,办案经验丰富,年均处理案件100余件)正高级优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跨省协作办案,效率更高服务更好质量更有保障。团队主要业务:刑事辩护、民商事、行政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仲裁代理.生效判决执行,错案申诉及常年法律顾问。 兼顾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继承、工伤保险、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权纠纷,不动产所有权争议和担保、抵押留置等物权纠纷、保险 、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消费、经济纠纷、投资合伙理财借贷纠纷,与公司有关纠纷,破产纠纷,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纠纷,强制执行与错案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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