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婚前购房是否属于
共同财产,要视情况而定。若有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
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
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
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
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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