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集资房不属于
小产权房,具体而言集资房是由政府、单位、职工三方共同承担成本,并直接由政府进行分配的房屋。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
出资、信贷、建材供应、
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
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
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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