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时间:2025.05.08
标签:
婚姻家庭
彩礼
阅读:834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主张
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不予返还的情形有:
1、已经登记结婚并
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
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
存续期间,婚约
当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