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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能证明是否具有借款事实?

时间:2025.05.22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842人
律师解析:
仅凭借条不能证明具有借款事实。
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
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法院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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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萍律师

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

仇萍律师简介 仇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深耕法律领域近20年,是兼具专业深度与人文温度的资深法律从业者。 从业至今,始终将“法律为基、智慧为翼、爱心为怀、责任为纲”作为核心服务准则,不仅以精准的法律判断为委托人搭建权益保障框架,更以共情视角理解当事人在纠纷中的困境。无论是面对标的额巨大的商事争议,还是涉及家庭情感的民生纠纷,她都坚持“一案一策”,通过梳理证据链、预判风险点、制定多元解决方案,为委托人争取最优结果。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大量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涵盖多类复杂纠纷,既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拆解复杂法律关系,又能以严谨的办案风格把控案件流程,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与大量典型案例。 在业务领域上,仇萍律师聚焦民生与商事两大核心方向,具体涵盖婚姻继承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及债务追讨等。在诉讼领域,擅长从细节中挖掘关键证据,为当事人扭转案件局势,同时注重纠纷的源头化解。在非诉讼领域协助企业完善合同体系、规避经营风险,为个人客户提供婚前财产规划、遗产管理等预防性法律服务。凭借专业、负责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认可,树立了靠谱律师的口碑,成为众多企业与家庭的长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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