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债权请求借款人偿还价款本息,借条是否具备借款事实发生的证据效力,仅凭借条是否就可以证明借款的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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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借条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且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出借人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

2019-08-12 16: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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