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进入
清算程序后,
债权人应当及时申报债权,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将
清算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以保障己方的知情权。对于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偿还
债务。
公司注销,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清算组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提交债权证明材料和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明;
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
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
证据。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1、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
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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