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代持股东在实际
出资人履行了出资责任,并且代持股东不存在
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情况下,是不存在承担公司
责任风险的;
但是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完毕出资责任的,则代持股东需要与实际出资人共同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代持股的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更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