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因
公司设立产生的
债务,一般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发起人为设公司以自己名义
签合同,相对人求发起人担责,法院支持。
公司成立后确认或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相对人求公司担责,法院也支持。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合同,公司成立后相对人求公司担责,法院支持。
但公司能证发起人借此为私利签合同,主张不担责,法院支持,除非相对人善意。
案情回顾:小胡、小丽、小静三人发起设立公司,小胡以自己名义与小何签订
租赁合同用于筹备公司事宜。公司成立后,小何要求公司承担租金支付责任,公司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此外,小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与小朱签订
设备采购合同,公司成立后小朱请求公司担责,公司却称小许是为私利
签订合同,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担责,法院应支持;公司确认或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后,相对人请求公司担责,法院也应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公司成立后相对人请求公司担责,法院一般支持;但公司能证明发起人是为私利签合同且相对人非善意时,公司可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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