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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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和个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代表诉讼,分别基于自益权和共益权,前者针对个人权益受损,后者因公司怠于维权。起诉原因、目的和主体不同:代表诉讼针对管理层损害公司,为中小股东权益,诉权形式上归股东但实质为公司;股东直接诉讼指向侵权高层,公司可能仅第三方参与。原告资格、程序和赔偿归属在两者间有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代表诉讼对股东资格有特定要求,以防止滥用。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定义不同、赔偿归属不同和目的原因不同等几方面的区别。股东代表诉讼获得的赔偿是属于公司的,而股东直接诉讼获得的赔偿是属于股东的。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包括:产生原因、诉讼目的、诉讼被告、诉讼归属以及诉讼程序不同。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等,而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范围则比较广泛。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中小股东或者是一部分股东为了维护自己权益提出代表来向公司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是因为股东自己的实际利益受到损失,而向公司来进行直接提起诉讼。两者所产生的原因和主体都有所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的关系主要是产生的原因不同、诉讼的目的、被告、归属、程序等也有不同。股东的权利大致分为个人权利和共同权力两种,股东直接诉讼强调是的股东的个人权利,股东代表诉讼强调的是全体股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