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个人名下持有的股份怎样处理
时间:2026.02.07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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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若股份属
夫妻共同财产,先确定其价值。
双方可协商分割,比如一方拿股份,另一方获补偿。
2.协商不成则评估作价分割。
若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配偶可成股东。
3.若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按同等条件购买,法院分割转让
出资所得财产。
若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配偶可成股东。
处理时要遵循法律和
公司章程。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因
感情破裂决定
离婚。
婚姻存续期间,小朱名下持有某公司股份。双方就该股份分割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将股份归自己,给予小丽一定补偿;小丽则希望直接获得部分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二人无法
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本案中该股份若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先确定股份价值。因双方协商不成,可进行评估作价后分割。
2、若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小丽可成为公司股东;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法院可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视为其同意转让,小丽可成为公司股东。最终分割要遵循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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