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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姐与弟妹之间在怎样情况下存在扶养义务?

时间:2025.05.28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194人
律师解析: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中规定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补位抚养的时候,祖辈还是同辈之间是没有顺序之分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来确定具体由谁来抚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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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峰律师

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

周子峰律师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索赔、合同纠纷、主播经济纠纷、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行政诉讼、企业合规等。 周子峰律师长期担任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海港区交通运输局、山海关区石河镇人民政府、山海关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卢龙县石门镇人民政府等十余家党政机关及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 同时,周子峰律师还担任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美资)、辉固地球数据有限公司(澳资)、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海三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亨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四海气体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国有房地产开法有限公司、秦皇岛如意山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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